展览 31.2
认证
我,史蒂夫·邦德,证明:
1. | 我已审阅尼奥沃特公司(“申报人”)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
2. |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也没有遗漏必要的陈述,使得本报告期内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考虑到其本身的情况); |
3. |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即本报告所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4. | 申报人的其他控件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 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以供申报人,并已: |
a) | 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引起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公司的重要信息,包括其综合子公司,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被其他在这些实体内部的人员知晓; | |
b) | 设计了这些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使这些内部控制得以设计,以提供合理的保障,以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 |
c) | 我们已经对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样的评估,提出关于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截止到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 |
d) | 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对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会实质影响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和 | |
5. | 根据我们最近的内部控制核查评估,我和注册代理的其他负责官员已向注册代理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负面影响的重要弱点; |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在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11月8日
/s/ 史蒂夫•邦德
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会计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