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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31.2

首席财务官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下的规则13A-14(A)和15D-14(A)进行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罗曼·利夫森,证明:

1. 我已审核了BurTech Acquisition Corp.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10-Q表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这份报告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也未遗漏任何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所作陈述在这种情况下不具误导性,涉及本报告所覆盖的期间;

3. 基于我的认知,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如实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对于本报告中提供的期间而言,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公正的;

4. 登记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并已:

a) 在我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或者促使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人有关的重大信息能够由这些实体内部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准备期间;并

b) 在我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者促使这些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以提供关于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基本报表的合理保证;并

c) 评估了登记人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关于这些披露控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这样的评估截至本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结束时的情况;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注册人的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基本财务报告控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注册人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和

5. 登记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设计或内部财务报告控件操作方面的重大弱点,这些缺陷或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涉及负有重大责任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参与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属于重大事项,都需涉及报告主体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日期: 2024年11月8日

通过:

/s/ 罗曼·利夫森

Roman Livson

首席财务官和秘书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