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第906節認證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節的規定進行認證
我,Eric t. Steigerwalt,證明,據我所知,(i) Brighthouse Financial,Inc.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表10-Q」)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ii) 表10-Q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展示了Brighthouse Financial,Inc.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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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t. Steigerwalt |
Eric t. Steigerwalt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本認證隨本季度報告10-Q一起,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除非根據該法案要求,否則將不被布萊特豪利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視爲《證券交易法》1934年修正案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該認證不得被視爲併入參考的文件,除非公司明確通過參考加以確認,不管是根據《證券法》1933年修正案還是《交易法》,該認證都不會被視爲已經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