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bhf-09302024xex322.htm EX-32.2 文件

附件32.2

第906節認證
根據美國法典18章第63章第1350節的規定進行證明
我,Edward A. Spehar,證明據我所知,(i)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表10-Q(Form 10-Q)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ii) Form 10-Q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展示了致富金融(臨時代碼)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8日
 
Edward A. Spehar
Edward A. Spehar
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
本證書隨本季度報告於表10-Q一起提交,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規定,並且除了根據該法案要求的部分,不得視爲Brighthouse Financial, Inc.(以下簡稱「公司」)根據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該證書不會被視爲被引用到根據1933年修訂版的《證券法》或《交易法》,除非公司明確通過引用將其列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