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2.1
認證
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章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款和18 U.S.C.第1350條款,信達金融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致富金融(臨時代碼)首席財務官特此證明,在這些官員的了解和信念的基礎上:
(1)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10-Q表格》(2024年11月8日提交)《季度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經過修訂;並且
(2)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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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TIMOTHY S. CRANE |
姓名: Timothy S. Crane |
職位: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日期: 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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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DAVID L. STOEHR |
姓名: David L. Stoehr |
職位: 執行副總裁兼財務經理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
日期: 2024年11月8日 |
已向公司提供了根據第906條要求提供的簽署的原始書面聲明,並將由公司保留,並在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時提供。此證明書隨附報告,不得視爲已作爲報告的一部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