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我,約翰·薩比諾,LivePerson,Inc.(「公司」)首席執行官,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及2002年《薩班斯-歐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作出以下聲明:
(1)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公司10-Q表格季度報告,已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
(2)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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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8日 | 作者: | /s/ John Sabino |
| | 姓名: | John Sabino |
| | 標題: | 首席執行官(首席行政官) |
本認證不應被視爲《證券交易法》1934年第18條的「備案」,或受該部分責任的約束,也不應被視爲根據《證券法》1933年或《證券交易法》1934年的任何備案中的參考文獻,除非公司明確以參考文獻方式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