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ex-31109302024.htm EX-31.1 文件

附錄31.1

 
我,Bruce k. Lee,證明:
 
1.我已審閱Heartland Financial USA,Inc.的這份季度報告Form 10-Q;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充分、真實反映了本報告中所列舉的期間內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3.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會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並且已經:
4.註冊管理層的其他證明人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中所定義)和財務報告內控(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中所定義)以及已完成以下工作:
 a)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評估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種評估,對截至本報告涵蓋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結論;
d)在本報告中披露的任何關於在登記人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內發生的已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實質影響或有理由認爲會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實質影響的變化;
5.登記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根據我們最近一次對內部財務控制的評估向登記人的審計員和登記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性缺陷,可能會對註冊機構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涉及重大事項。
 
日期:2024年11月8日
布魯斯·李
布魯斯·李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