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根据第302条的认证
萨班斯-豪利法案
我,R. Daniel Peed,特此证明:
1. 我已检阅美国海岸保险公司的10-Q表格;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重大事实或疏漏关于必须揭示的重大事实,使其陈述对于报告期所涵盖的情况,在做出这样的陈述的情况下,不会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控制项方面,公正地呈现了该登记人截至报告期结束的财务状况、业务成果和现金流量;
4. 登记者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为登记者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项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令》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以及在财务报告上的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所法令》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已:
(a) 我们按照监督的要求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其他实体内的人士,尤其是在撰写本报告期间,向我们披露与申报人及其合并附属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b)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或导致这种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得以设计,以提供有关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 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介绍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根据对该报告期末的评估;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并且
5.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或履行相等职能的人)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有重要影响,可能会不利于登记人的能力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和
(b)任何涉及担任申报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之欺诈,不论其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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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R. 丹尼尔·皮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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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丹尼尔·皮德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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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