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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我,尼古拉斯·J·蘭德爾,證明:

 

1. 我已審閱FreightCar America, Inc.的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沒有包含任何不實陳述或有任何遺漏重要事實的陳述,以使在發表時有關陳述在所涉及的情況下,對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不構成具誤導性。

 

3.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公允地呈現了申報人截至本報告日和本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核證主管與我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供公司使用,並且:

 

a)
我們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涉及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進行通報,尤其是在準備此報告的期間;

 

b)
我們設計或在監督下導致設計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證,以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從而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以滿足外部的需求。

 

c)
評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報告中闡明了我們根據該評估報告期結束時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並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在公司最近的財務季度內發生的任何變化(在年度報告中,發生在公司第四個財務季度),這些變化對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造成了重大影響,或者可能會對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造成重大影響;並

 

5. 公司的其他核證主管與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最近的評估,向公司的審計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應職能的人員)進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缺點,可能會對登記公司的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造成不利影響;並且所有板塊。

 

b)
任何涉及公司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人的基本報表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By:

/s/ 尼古拉斯·J·蘭德爾

 

 

尼古拉斯·J·蘭德爾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