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1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我,尼古拉斯·J·蘭德爾,證明:
1. 我已審閱FreightCar America, Inc.的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沒有包含任何不實陳述或有任何遺漏重要事實的陳述,以使在發表時有關陳述在所涉及的情況下,對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不構成具誤導性。
3.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公允地呈現了申報人截至本報告日和本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量。
4. 公司的其他核證主管與我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供公司使用,並且:
5. 公司的其他核證主管與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最近的評估,向公司的審計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應職能的人員)進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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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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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
/s/ 尼古拉斯·J·蘭德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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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古拉斯·J·蘭德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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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