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itos-ex32_1.htm EX-32.1 EX-32.1

附件32.1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爱特欧斯治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 § 1350,我在此作证: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正版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且
(2)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作者:

/s/ 米歇尔·德特胡

迈克尔·德蒂厄

首席执行官

 

 

 

签名:/s/ Ian Lee

 

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作者:

/s/ 马修·高尔

马修·高尔

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关于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书面声明》的原件已提供给iTeos Therapeutics, 并将由iTeos Therapeutics保留,并根据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