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爱特欧斯治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根据《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 § 1350,我在此作证: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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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 米歇尔·德特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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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德蒂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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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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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s/ Ian Lee |
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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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s/ 马修·高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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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修·高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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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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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
《关于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书面声明》的原件已提供给iTeos Therapeutics, 并将由iTeos Therapeutics保留,并根据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