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9 5 exhibit19fy24.htm EX-19 文件

展覽19號
內幕交易政策
I.目的
爲了促進遵守聯邦證券法關於內幕交易的禁止規定。這些法律對違反者實施嚴厲制裁,包括刑事和民事責任。此外,如果公司的員工參與內幕交易,而公司未能採取適當措施加以預防,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可能會懲罰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管。
II.範圍
A.相關人員:

本政策適用於:

1.董事;
2.員工;
3.有權訪問重要非公開信息的公司顧問;
4.以及任何其他由首席財務官或總法律顧問指定的個人。(「受保護人員」)
B.受保護交易:
本政策所涵蓋的公司證券交易包括:(i)購買,(ii)銷售,(iii)看跌和看漲,(iv)員工股票期權的行使,(v)在經過合格的利潤分享和儲蓄計劃(如ESIP)的詢價股票中的自由交易,(vi)在非合格的補充儲蓄或利潤分享計劃或安排中的自由交易,(vii)在分紅再投資計劃(DRIP)中的自由交易(但是對這些計劃的定期工資扣除和定期的股息再投資不受影響),(viii)贈與,(ix)捐贈,(x)質押,(xi)對沖,(xii)賣空,(xiii)短期交易,以及(xiv)所有未根據本政策條款特別豁免的公司證券轉讓。
C.業績黑名單期:
本政策涵蓋的業績黑名單期適用於:
1.董事;
2.高管(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修正案的定義);
3.公司高管;
4.任何在非公開信息期間能夠訪問公司合併財務結果的員工;
5.任何負責爲上述人員提供行政支持的人員;及






6.任何由公司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或總法律顧問指定的其他個人。
III.表格
IV.定義
A.內幕交易:在了解或掌握有關公司的重要非公開信息的情況下,購買或出售公司證券,或向可能基於該信息進行交易的其他人透露或披露重要非公開信息。
B.重要信息:如果合理投資者在決定買入、持有或賣出證券時認爲該信息重要,則應視爲重要。任何可能合理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都是重要的。無論這種信息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有利的還是不利的,都應視爲重要。沒有明確的標準來評估重要性;而是根據所有事實和情況的評估來確定重要性。
有多種類別的非公開信息是特別敏感的,通常應始終認爲是重要的。此類非公開信息的示例包括但不限於:
1.實際財務結果在公開發布之前;
2.盈利指導、前景、銷售或利潤預測或其變更;
3.重大收購、處置、併購或交易;
4.重大業務發展,如重組、大型合同或產品開發;
5.銀行借款、融資交易或流動性問題超出了公司的日常業務範圍;
6.與公司的證券相關的事件(例如回購計劃、拆股並股、分紅派息的重大增加或減少、股東權利的變更,或新股權或債務證券的公開或私下銷售);
7.重大待決定或威脅性的政府調查或重大訴訟;
8.重大網絡安全事件,例如數據泄露,或公司運營中的任何其他重大幹擾,或其財產或資產的損失、潛在損失、違反或未經授權訪問,不論是在其設施內還是通過其信息技術基礎設施;
9.關鍵管理層變動;並且
10.核數師變更或通知核數師的報告可能不再可靠。






在評估任何信息是否重要時,請記住,其他人(包括SEC)將以「20/20的事後諸葛亮」來審視您所做的證券交易。如果有疑問,您應假定該信息是重要的,或諮詢總法律顧問。
C.非公開信息:非公開信息通常被視爲未以前披露或提供給公衆的信息。您應假定該信息爲非公開信息,除非它已被廣泛傳播(即,您可以指向公司在新聞稿、SEC文件或其他廣泛提供的信息來源如預先公告的業績會電話會議或網絡直播的投資者會議中的官方發佈或披露)。
如果信息僅對公司的員工可用,它將不會被廣泛傳播。信息並不一定因爲在媒體上被討論而公開,媒體有時會報道謠言,或者因爲它在對觀衆的演講、採訪、網站帖子或雜誌文章中被提及。
一旦信息被廣泛傳播,仍然有必要給予投資公衆足夠的時間來吸收和對信息做出反應。一般來說,信息將在信息發佈後完整的一個工作日被認爲完全被吸收。
V.公司治理/提名委員會
A.禁止在知曉重要非公開信息的情況下交易和泄露:任何被覆蓋人員在知曉或掌握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要非公開信息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地通過家庭成員或其他人員或實體:
1.進行涉及購買或出售(或提議購買或出售)公司的任何證券的交易;
2.不推薦購買或出售任何公司證券;或
3.向任何人披露重要非公開信息,如果可以合理預見該人可能會利用該信息購買或出售公司的證券。
被覆蓋人員對居住在其住所內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及在家或在大學的子女)、其他住在被覆蓋人員家庭的人、任何在經濟上依賴於被覆蓋人員的人以及所有由任何被覆蓋人員擁有、影響或控制的公司、合夥企業、信託或其他實體(「相關方」)的交易負責。被覆蓋人員應使相關方意識到,在他們交易公司證券之前需要與被覆蓋人員商議,被覆蓋人員應將所有此類交易視爲本政策和適用證券法下的被覆蓋人員帳戶的交易。
B.適用性於其他公司:此政策同樣適用於對任何其他公司的證券購買或銷售,或與任何其他公司的重大非公開信息的披露(包括客戶、供應商、業務夥伴及與公司進行或擬進行企業交易的實體,例如






併購或合資)如果一名受管控人員在爲愛默生服務的過程中獲得了有關該公司的重大非公開信息。
C.要約收購:如果受管控人員獲得了關於計劃或正在進行的要約收購的重大非公開信息,並且知道或懷疑該信息可能直接或間接來自目標公司或出價人,則禁止該受管控人員在要約收購相關的證券中進行交易。此類信息不得泄漏給其他任何人。
D.離職後的發帖:如果受管控人員在其僱傭終止時知曉或持有重大非公開信息,則該個人不得在公司證券中進行交易,直到該信息變爲公開或不再重要。
E.允許的交易:以下常規交易在所述限制內不受本政策的交易限制,儘管公司保留在其獨立判斷下禁止任何交易的權利。
1.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單位或業績股份的歸屬或結算,或爲滿足歸屬時的稅款扣留要求而向公司回售股票(本政策 確實適用 於因該歸屬而接收的股票的任何公開市場出售);
2.根據公司利潤分享和儲蓄計劃的固定指令進行的公司普通股的收購或處置,這些指令在黑暗期內未被輸入或修改;
3.從轉移代理帳戶或券商帳戶轉移的股份到具有相同標題的券商帳戶,並且享有相同的股份所有權;
4.根據滿足下面「規則10B5-1交易計劃」部分要求的「交易計劃」進行的購買或銷售;
5.從公司購買證券或向公司出售證券.
F.規則100億.5-1交易計劃:在總法律顧問事先批准的前提下,覆蓋人員可以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0b5-1條所設想的,設計、採用和訂立書面交易計劃(「交易計劃」)。滿足規則10b5-1要求的交易計劃可能允許內部人員在他或她本來被禁止交易的情況下進行公司證券交易。交易計劃只能在黑暗期外採納並生效,並且在採納人員沒有獲得或意識到重要的非公開信息時進行。
VI.黑暗期和預先審查要求
A.收益黑暗期:第二節涵蓋的任何人, 範圍 項 C 可能在以下時間段內進行與公司證券相關的交易(每個時間段稱爲「業績黑幕期」):
1.從財政季度結束後的下一個月份的第一天(1 月 1 日、4 月 1 日、7 月 1 日、10 月 1 日)到公司發佈該季度業績公告的完整營業日後的一個完整營業日(通常在季度結束後 30 到 40 天之間)。






業績公告可以在愛默生的網站 www.Emerson.com 的「投資者關係」、「財務公告」中找到;或者
2.在董事會、首席執行官、總法律顧問或首席財務官基於影響公司的事件或發展隨時設定的其他時間段內。
在必要或適當時,高級管理層可以提前開始業績黑幕期、延長其時間、適用於其他人員群體或以其他方式對其進行修改。此外,第二部分涵蓋的沒有人, 範圍 項 C 不應告知不受第六部分涵蓋的人,因事件或發展而施加的黑幕期正在生效。
B.事件特定黑幕期:不時可能發生對公司重要且僅某些人知道的事件。在這種情況下,高級管理層可能會通知這些人,只要事件保持重要性且爲非公開狀態,則這些人不得交易公司證券。事件特定黑幕期的存在或黑幕期的提前開始將不會向公司整體宣佈,也不應與任何其他人交流。
C.交易、贈送或轉讓的預先許可:希望在黑暗期外交易、贈送(包括例如,慈善捐款和贈送給家庭成員)或以其他方式轉讓Emerson證券的董事、高級職員、公司高管及所有其他受到收益停牌限制的職員,也必須獲得公司首席財務官和總法律顧問的事先許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需要同時獲得首席財務官和總法律顧問的批准。
在請求預先許可之前,請求者必須仔細考慮自己是否可能擁有或知曉有關公司的重大非公開信息。如果預先許可請求被拒絕,請求者必須避免啓動任何公司證券的交易,並且不得通知任何其他人拒絕的情況。已獲得預先許可的交易必須在收到預先許可後的三個工作日內進行,並且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在下一個黑暗期開始之前進行,除非有例外。如果未在此期間內進行,交易必須重新提交以獲得預先許可。
即使您獲得了預先許可並且它在黑暗期外,仍然適用對交易和披露的一般禁令,如果您知道或持有重大非公開信息。黑暗政策和預先許可程序是在一般內部交易禁令之外的,並不是對此的替代。
VII.防止他人的內部交易
公司、其董事和高管以及一些監督人員可能被視爲「控制人員」,可能會根據證券法承擔潛在責任。因此,這些人員有責任保持對其控制下的人員可能發生的內部交易違規行爲的關注,並在適當情況下采取措施防止此類違規行爲。董事、高管和其他監督人員如發現潛在的內部交易違規或違反本政策的行爲,應立即告知高級管理層,並在適當情況下采取措施防止其監督的人員利用內部信息進行交易。






VIII.其他禁止交易
A.質押:董事和選舉產生的公司高管必須遵守公司的股票質押政策,該政策通常禁止將公司普通股的股票質押作爲貸款的抵押品。任何被覆蓋的人不得以按金方式購買公司的證券,也不得將公司證券作爲貸款的抵押品。如果任何人在其有公司證券質押作爲貸款抵押品時受到本政策的約束,則必須在一年內解除質押。
B.對沖:董事和高管(根據《交易所法》第16條的目的)必須遵守公司的對沖政策,該政策通常禁止進行交易以對沖或抵消公司股票價值下降的交易,例如賣空(即出售賣方未擁有的證券)、看跌或看漲期權、遠期買賣合同、股權互換和交易所基金。被覆蓋的人也不得進行對沖或抵消公司證券價值下降的交易,例如看跌或看漲期權,或與衍生證券的交易。
C.賣空榜:任何被覆蓋的人不得進行公司證券的賣空交易,包括「對箱子賣空」。
D.短期交易:公司的董事和高管禁止在六個月內進行同一類別公司證券的公開市場買賣(或反之),除非該交易根據《交易所法》第16條的規定可免於「短期收益」責任。
IX.遵守其他要求
公司董事和高管被提醒必須遵守關於公司證券交易的其他要求,包括:
A.遵守第144條規則,包括在根據「普通經紀交易」出售限定數量的Emerson普通股之前提交144表格,以及使用熟悉的經紀人;
B.在交易後立即發通知,提供足夠詳細的交易信息,以便及時準備和提交《交易所法》第16節所需的任何報告;
C.避免《第16節》「短期利潤」責任或在六個月內買入和賣出(或賣出和買入)愛默生普通股;以及
D.在「養老計劃黑暗期」期間禁止交易。
X.違規的懲罰
除了法律規定的重大懲罰外,違反上述任何規則將導致公司採取紀律處分,包括終止僱傭。
XI.公司協助與教育;管理
受涵蓋人員應與公司實施的任何培訓和合規項目合作,以促進本政策的實施。董事和員工可能需要證明他們理解並打算遵守本政策。任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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