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f20034547_ex31-2.htm EXHIBIT 31.2
展覽31.2

財務長認證
依據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所法》第13A-14(a)條款,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所通過的措施

我,艾德華·葉(Edward Ye),證明:

1. 我已審閱Cenntro Inc.此中期報告第10-Q表格;

2. 據我所知,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之重大事實,也沒有遺漏必要在該報告期間內使發表的語句,在當時的情況下,不誤導的重大事實;

3. 據我所知,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就報告期間內的公司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正呈現。

4.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所定義)以及內部控制監管財務報告(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所定義),並已有:

(a)
對該等披露控制和程序進行設計,或在我的監督下導致該等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傳遞給我們,特別是在編製本報告的時期。

(b)
設計這種內部控制監管財務報告,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該內部控制監管財務報告的設計,以合乎普遍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告並提供合理保證。

(c)
評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評估呈現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

(d)
披露本報告中公司內部控制監管財務報告的任何變更,該等變更發生在年度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監管財務報告造成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該等內部控制監管財務報告造成實質影響,以及

5.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監管財務報告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等同功能的人員)進行披露:

(a)
披露公司內部控制監管財務報告設計或運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並

(b)
任何涉及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發生的欺詐行為,無論瑕疵與否。

Dated: November 12, 2024
   
     
 
By:
/s/ Edward Ye
   
愛德華·葉
   
臨時代碼 財務長
   
(首席會計師及信安金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