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31-2.htm

 

展览 31.2

 

认证

 

我,丹尼尔·艾伦,证明:

 

1. 我已查阅Blue Line Protection Group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所知,本报告中不含任何虚假陈述或为避过重要事实而遗漏必要的陈述,在考量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下,对涵盖本报告所述期间的状况而言,其陈述非误导性的;

 

3. 以我的知识、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为基础,本报告所陈述的所有重大事项均对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在全部方面相对公平地呈现了报告期间的情况;

 

4. 本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 (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3a-15条和第15d-15(e)条规定) 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规定),并掌握: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附属机构,由其他人告知我们,在此报告编制期间;

 

b)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为外部目的按照普通会计原则提供合理保证,并准备财务报表。

 

c)评估登记公司的信息揭露控制与程序的效力,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基于此类评估对信息揭露控制与程序的效力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结束;和

 

d) 本报告书披露本登记人在本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年度报告则为本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有关本登记人的内部控制是否有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影响本登记人的内部控制,作出的任何变更。

 

5.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近评估向公司的稽核师和董事会的审核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 所有板块中具有意义的缺失和重大缺陷以及内部财务控制的设计或操作,如果合理地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和

 

b)与登记申请人内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重大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是否涉及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要。

 

2024年11月 8日 由: /s/ Daniel Allen 
    丹尼尔 艾伦,信安金融财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