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1
首席执行官证明书
我,John Kim,证明:
1. 我已审阅Volcon, Inc.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的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2. 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的重要事实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看,本报告涵盖的期间内,这些陈述不具有误导性;
3. 据我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清楚呈现了截至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内,登记主体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状况;
4. 登记主体的其他担保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所法》13a-15(f)和15d-15(f)定义)进行登记。我们已:
a. 设计了这样的揭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使这样的揭露控制和程序得以设计,以确保有关登记主体(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本报告编制期间由这些实体的其他人知晓;
b.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财务内部控制,或者导致这样的财务内部控制受我们监督,以便针对一般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可靠的财务报告提供合理保证;
c. 评估了登记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结束,该结论是基于这样的评估;以及
d. 披露了本报告中发生的登记者最近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就年度报告而言,登记者的第四个财政季度),该变化已对登记者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对登记者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以及
5. 登记者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近评估,向登记者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了:
a. 所有可能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财务内部控制在设计或操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弱点;以及
b. 涉及在登记者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拥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无论是否重要。
2024年11月12日
作者: /s/ 约翰金
约翰·金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