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1
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我,John Kim,證明:
1. 我已審閱Volcon, Inc.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的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2. 據我所知,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實的重要事實陳述或遺漏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根據作出這些陳述的情況看,本報告涵蓋的期間內,這些陳述不具有誤導性;
3. 據我所知,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清楚呈現了截至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內,登記主體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狀況;
4. 登記主體的其他擔保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交易所法》13a-15(f)和15d-15(f)定義)進行登記。我們已:
a. 設計了這樣的揭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使這樣的揭露控制和程序得以設計,以確保有關登記主體(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本報告編製期間由這些實體的其他人知曉;
b.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內部控制,或者導致這樣的財務內部控制受我們監督,以便針對一般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準備可靠的財務報告提供合理保證;
c. 評估了登記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結束,該結論是基於這樣的評估;以及
d. 披露了本報告中發生的登記者最近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就年度報告而言,登記者的第四個財政季度),該變化已對登記者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對登記者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以及
5. 登記者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近評估,向登記者的審計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披露了:
a. 所有可能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財務內部控制在設計或操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弱點;以及
b. 涉及在登記者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擁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無論是否重要。
2024年11月12日
作者: /s/ 約翰金
約翰·金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