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a20240930exhibit31110-q.htm EX-31.1 文件
附录31.1
认证
我,黄嘉杰,证明:
1.我已查看能源聚焦公司本季度10-Q表格的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需要披露的重要事实,以致于所述内容在发布时,在所述情况下不会误导关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时期;
3.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全面准确呈现了注册者截至本报告期间以及其中阐明的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我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的基本报表中定义的披露控件和程序(《证券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条款)以及内部财务控件和控件(《证券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条款);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措施(disclosure controls and procedures),或促使其他人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措施,以确保并及时获得与注册机构(包括其一体化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在准备本年度报告期间。
(b)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致使这样的内部控制被设计,以便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按照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用途编制财务报表;
评估了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陈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
(d)在此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报告的最近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注册商的内部财务控制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注册商的第四财政季度),这种变化已经对注册商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对注册商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5.我已根据我们对内定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商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履行相应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a)所有对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在重大缺陷或实质性缺陷都有可能对于发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的方面;和
(b) 任何涉及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为重大事项,其发生地点均在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范围内。
/s/黄巧杰 
黄巧杰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和信安金融负责人)
日期: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