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a20240930exhibit31110-q.htm EX-31.1 文件
附錄31.1
認證
我,黃嘉傑,證明:
1.我已查看能源聚焦公司本季度10-Q表格的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需要披露的重要事實,以致於所述內容在發佈時,在所述情況下不會誤導關於本報告所涵蓋的時期;
3.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全面準確呈現了註冊者截至本報告期間以及其中闡明的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我負責建立和維護公司的基本報表中定義的披露控件和程序(《證券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條款)以及內部財務控件和控件(《證券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條款);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此類披露控制措施(disclosure controls and procedures),或促使其他人設計了此類披露控制措施,以確保並及時獲得與註冊機構(包括其一體化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特別是在準備本年度報告期間。
(b)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致使這樣的內部控制被設計,以便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按照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用途編制財務報表;
評估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中陳述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d)在此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報告的最近財政季度內發生的註冊商的內部財務控制變化(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註冊商的第四財政季度),這種變化已經對註冊商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對註冊商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5.我已根據我們對內定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商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履行相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a)所有對於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在重大缺陷或實質性缺陷都有可能對於發行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的方面;和
(b) 任何涉及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其是否爲重大事項,其發生地點均在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範圍內。
/s/黃巧傑 
黃巧傑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和信安金融負責人)
日期: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