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2.1
根據以下內容進行認證
18 美國法典第1350節,
根據以下規定採用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906節
關於Ondas Holdings Inc.(「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報告」),此報告已在本日期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我,Eric A. Brock,公司首席執行官,根據美國法典第18節第1350條的規定,依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證明在我所知的範圍內:
(1)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s/ 艾瑞克·A·布羅克 | |
艾瑞克·A·布羅克 | |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
一份簽名的原始證明已提供給公司,並將由公司保留,並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要求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