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根据《18 U.S.C. SECTION 1350》的规定作出证明
信安金融
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2002年第906条的规定。
以下签署人李杰伟,CBAk ENERGY TECHNOLOGY, INC.(下称“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在此证明:
1. 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结束的第三季度 10-Q表报(下称“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条的要求;和;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以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控件和运营结果。
鉴此,签署人于本年12月签署此声明层 2024年11月的日子。
/s/ Jiewei Li | |
李杰伟 | |
首席财务官 | |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
已向CBAk能源科技公司提供了根据第906条要求的签署原件,并将被CBAk能源科技公司保留,并根据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以上证明是根据 § 18 U.S.C.第1350条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的,不是为了修订1934年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第18条而提交的,并且不得被引入公司的任何提交文件中,无论在此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在这样的提交文件中无论有没有一般性的纳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