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ea022035101ex32-2_cbak.htm CERTIFICATION

附件32.2

 

根据《18 U.S.C. SECTION 1350》的规定作出证明

信安金融
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2002年第906条的规定。

 

以下签署人李杰伟,CBAk ENERGY TECHNOLOGY, INC.(下称“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在此证明:

 

1. 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结束的第三季度 10-Q表报(下称“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条的要求;和;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以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控件和运营结果。

 

鉴此,签署人于本年12月签署此声明 2024年11月的日子。

 

  /s/ Jiewei Li
  李杰伟
  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已向CBAk能源科技公司提供了根据第906条要求的签署原件,并将被CBAk能源科技公司保留,并根据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以上证明是根据 § 18 U.S.C.第1350条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的,不是为了修订1934年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第18条而提交的,并且不得被引入公司的任何提交文件中,无论在此日期之前还是之后,在这样的提交文件中无论有没有一般性的纳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