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 31.3
首席执行官认证
依照13a-14(a)/15d-14(a)规定
我,W. Gil West,证明:
1.我已审阅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的赫兹公司第三季度10-Q表格。
2.根据我的知识,此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在制定这些陈述时,以此种情况,基于期间所涵盖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
3.基于我的知识、包括在本报告中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所有控制项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和现金流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合理呈现了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4.本登记申请人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按照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按照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为本登记申请人提供服务:
a)我们设计或监督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申报人及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在这些实体内的他人向我们知会,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
b)在我们的监管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为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的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
c)根据此次评估,本报告对申报者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进行了评估,我们基于这一评估,对此期内的资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得出了结论;
d)在本报告中揭示了在登记人最近的财务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中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更,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影响或合理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影响。
5.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我和登记人的其他证明官已向登记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当职责的人)进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的缺陷和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缺陷,可能对申报人记录、处理、综合与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
b)任何欺诈,无论其是否具有实质性,均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对登记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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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12日 | | | |
| | 由: | W. GIL WEST | |
| | | W. Gil West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和董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