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示31.1號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13a-14(a)/15d-14(a)條例進行
我,W. Gil West,證明:
1.我已審閱Hertz Global Holdings, Inc.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此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在制定這些陳述時,以此種情況,基於期間所涵蓋的陳述不具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包括在本報告中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所有控制項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合理呈現了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
4.本登記申請人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按照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按照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的定義)為本登記申請人提供服務:
a)我們設計或監督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申報人及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在這些實體內的他人向我們知會,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
b)在我們的監管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提供合理保證,為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的外部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c)根據此次評估,本報告對申報者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進行了評估,我們基於這一評估,對此期內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得出了結論;
d)在本報告中揭示了在登記人最近的財務季度(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登記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中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更,並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實質影響或合理可能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影響。
5.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我和登記人的其他證明官已向登記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當職責的人)進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的缺陷和在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缺陷,可能對申報人記錄、處理、綜合與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
b)任何欺詐,無論其是否具有實質性,均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對登記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具有重要作用的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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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12日 | | | |
| | 由: | W. GIL WEST | |
| | | W. Gil West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和董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