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全球货币科创板收购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已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我,安东尼·昂,公司首席执行官,依据18 U.S.C. §1350,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特此证明:
1. | 报表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款的要求;并且 |
2. | 据我所知,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由: | /s/ Anthony Ang |
安东尼·昂 | ||
首席执行官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