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采纳的18 U.S.C. 第1350节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全球货币收购公司(“公司”)2024年9月30日止季度10-Q表格,已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的季度报告,我,公司首席财务官崔珊,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增加的18 U.S.C. §1350条款,作证如下:
1. | 报表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款的要求;并且 |
2. | 据我所知,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由: | /s/ Shan Cui |
Shan Cui | ||
首席财务官 | ||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