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全球貨幣收購公司(「公司」)2024年9月30日止季度10-Q表格,已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的季度報告,我,公司首席財務官崔珊,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增加的18 U.S.C. §1350條款,作證如下:
1. | 報表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款的要求;並且 |
2. | 據我所知,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在報告期內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由: | /s/ Shan Cui |
Shan Cui | ||
首席財務官 | ||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