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zlab-20240930x10qxexx311.htm EX-31.1 文件

展览31.1
首席执行官之证书
根据《交换法》第13a-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之采纳
我,杜莹(Samantha Ying) ,证明:
1. 我已审查了再鼎医药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10-Q表第四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任何必要的重大事实陈述以使根据报告期内的情况下作出的陈述在本报告所涉及的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基于我的了解,根据本报告内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以及涉及报告期的财务状况、营运成果和现金流动状况,所呈现之财务状况均属实且完整合理。
4.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法》第13a-15(e)和第15d-15(e)条之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法》第13a-15(f)和第15d-15(f)条之定义)为公司和已:
(a) 我们设计或监督他人设计这样的资讯披露控制程序,确保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对于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资讯,特别是由这些实体内部的他人向我们了解。
(b) 根据我们的监督而设计了内部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证,以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以便于外部用途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
(c) 根据评估报告,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截至本报告期末,做出了我们的结论。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对于年度报告,即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出现的对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变化;及
5. 公司的其他核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稽核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的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所涉及的任何与否重大的欺诈行为。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s/ Samantha(英)杜
Samantha(英)杜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