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录32.2
由信安金融长签署的认证
根据18 U.S.C. 第1350条款,
根据豪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纳所采取的措施
关于再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以下简称“报告”)一事,我,公司的临时代码财务长陈亚静,根据遵照豪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18 U.S.C.第1350条,保证据我所知:
(1)本报告书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且
(2)报告中所包含的资讯,在所有重要领域都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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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s/ Yajing Chen |
| 陈亚京 |
| 财务长 |
| (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