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覽31.1
首席執行官之證書
根據《交換法》第13a-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之採納
我,杜瑩(Samantha Ying) ,證明:
1. 我已審查了再鼎醫藥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10-Q表第四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未遺漏任何必要的重大事實陳述以使根據報告期內的情況下作出的陳述在本報告所涉及的期間內不具有誤導性。
3. 基於我的了解,根據本報告內所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以及涉及報告期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動狀況,所呈現之財務狀況均屬實且完整合理。
4.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法》第13a-15(e)和第15d-15(e)條之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交易法》第13a-15(f)和第15d-15(f)條之定義)為公司和已:
(a) 我們設計或監督他人設計這樣的資訊披露控制程序,確保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對於註冊人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資訊,特別是由這些實體內部的他人向我們了解。
(b) 根據我們的監督而設計了內部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證,以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以便於外部用途的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c) 根据评估报告,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就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截至本报告期末,做出了我们的结论。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登記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即登記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出現的對登記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合理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變化;及
5. 公司的其他核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進行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稽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的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登記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表內部控制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所涉及的任何與否重大的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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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s/ Samantha(英)杜 |
| Samantha(英)杜 |
| 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