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2.2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做法,18 U.S.C.第1350节说明:
信安金融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根据恩斯塔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报告的第二季度10-Q表格,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今日日期的报告(“报告”),我,马修柯克,根据美国法典第1350条的规定,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据我所知:
(1)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节的要求;和
(2)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日期: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