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所採納的做法,18 U.S.C.第1350節說明:
信安金融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
根據恩斯塔集團有限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報告的第二季度10-Q表格,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今日日期的報告(「報告」),我,馬修柯克,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的規定,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據我所知:
(1)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節的要求;和
(2)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日期: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