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99.3 4 onholdingag-articlesofas.htm EX-99.3_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ON HOLDING AG 持有ag-章程
1 股份代表 von 長益控股股份公司 在蘇黎世 股份代表 von 長益控股股份公司 註冊辦事處在蘇黎世 I. 基礎 I. INTRODUCTION 第1條 – 公司名稱和註冊辦事處 本公司名稱下 長益控股股份公司 (長益控股有限公司) (Holding SA) 第1條 – 公司名稱和註冊辦事處 根據瑞士《義務法典》(CO)第620條及以下條文,位於蘇黎世的股份公司存在無限期間(“公司”)。 第2條 – 宗旨 第2條 – 宗旨 公司的宗旨是在瑞士和國外取得、持有、管理和出售各類公司的 股份。 公司也可以進行一切為實現公司宗旨直接或間接服務的交易和協議。 公司可以向其直接或間接的母公司,以及其母公司 直接或間接的子公司提供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資,並可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2 徵收各種其他公司的全部債務,在公司資產上設定抵押權或 受託轉讓形式,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有或無酬金。公司可在瑞士及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和子公司,並購買、管理、持有和出售房地產。公司可獲取、管理、轉讓、出售和授權專利、許可、商標及技術和工業知識。 II. 資本 II. SHARE CAPITAL 第3條 – 股本和股份 股本為瑞士法郎33,699,941.40元,分為每股面值為0.10瑞士法郎的302,455,664股名義股(Class A股),以及每股面值為0.01瑞士法郎的 345,437,500股名義股(代表投票權的股)。股本已全額出資。第3條a – 有條件股本 股份公司的股本最高可通過限額為1,004,246.10瑞士法郎增加,發行最多為10,042,461股全額出資的名義股,每股面值為0.10瑞士法郎(Class A股),行使董事會成員或獨立顧問、服務夥伴或銷售代理的權利時。股東的法定認股權被排除。通過行使權利購買A類股份及進一步轉讓A類股份受到章程第5條的轉讓限制。


 
3 第30條-A類股股票的資本頻帶 第30條-A類股股票的資本頻帶 公司擁有一個位於CHF 27,745,566.40(下限)和CHF 32,745,566.40(上限)之間的A類股股票資本頻帶。 在A類股股票的資本頻帶內,董事會有權在2028年5月25日或A類股股票資本頻帶提前到期之前一次或多次以任何數量增加或減少股本。 資本增加或減少可以通過發行高達25,000,000股每股面值為CHF 0.10的股份(A類股股票)來實現,也可以通過取消面值為每股CHF 0.10的高達25,000,000股已發行股份(A類股股票)或通過增加或減少現有股份的面值來實現,或通過結合的資本減少和資本增加。 在資本增加的情況下,董事會將確定股份數量、發行價格、出資類型、發行時間、行使認購權的條件和股息權利開始的時間。 董事會可以通過銀行或其他第三方進行堅定承銷並向現有股東提供的方式增加新股份。 董事會有權限制或排除認購權交易。 未行使的認購權可由董事會註銷,或將其或被授予但未行使的股份以市場條件投放或以其他方式在公司利益中使用。 董事會有權收回或限制現有股東就根據本第30條所發行的股份的認購權,並將這些權利分配給單一股東、第三方、公司或其任何集團公司:


 
當新股的發行價格根據市場價格確定時;或者用於收購公司、公司的部分資產或股權,或用於資助或再融資進行任何此類交易或資助公司或其集團公司的新投資項目,包括收購產品、知識產權或許可證;或用於在某些地理、金融或投資者市場擴大公司的股東構成,為參與戰略合作夥伴,或與在國內或外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新股有關;或用於授予超額配售選擇權(Greenshoe)或認購附加股份的選擇權給相應的首次購買者或承銷商進行股份配售或出售;或用於董事會成員、執行委員會成員、員工、承包商、顧問或為公司或其集團公司提供服務的其他人員的參與;或為了以迅速靈活的方式籌集資本,如果不排除現有股東的優先認股權,可能不可能,或者只有在很大困難或延遲或條件明顯不利的情況下才可能進行。認購和收購A類股份以及A類股份的進一步轉讓受限於根據章程第5條的轉讓限制。


 
如果股本由於A類股份的條件性增資而增加,A類股份的資本範圍上限和下限將相應增加,以反映由A類股份組成的股本增加的程度。在A類股份的資本範圍內降低股本的情況下,董事會將決定降低金額的使用方式,如有必要。董事會也可以將降低金額用於完全或部分消除根據CO第653p條所述的負淨值,或在CO第653q條所述的情況下同時降低股本並至少增加至之前的金額。


 
根據本條款3c條而發行的股份,可以限制或分配給單一股東、第三方、公司或其集團公司,以供董事會成員和公司或其任何集團公司的執行委員會成員參與。有關根據本條款3c條發行的股份的認購和收購,以及將這些權利分配給單一股東、第三方、公司或其任何集團公司,以供公司或其任何集團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委員會成員參與。購買和收購B類股份以及進一步轉讓B類股份受限於公司章程第6條的轉讓限制。若股本因B類股的條件性增加而增加,則B類股股本增加的範圍將相應提高B類股的資本上限。


 
根據適用法律,公司可以隨時將其普通股由一種形式轉換為另一種形式,無需股東的批准。公司將承擔與任何此類轉換相關的成本。 第5條 - 股份登記簿和登記限制,指定代理人 公司應保持一個記錄股東、專有股權人和指定代理人的股份登記簿,列出其名稱、地址和國籍(法人實體的註冊辦事處)。 就公司而言,只有在股份登記簿中註冊的股東、專有股權人或指定代理人才被承認為股東、專有股權人或指定代理人。公司僅承認每種已登記股份的一名代表。 股票的收購人可以根據要求記錄股份登記簿中,作為擁有表決權的股東,前提是他們明確聲明已獲得這些股份並以自己的名義和賬戶持有,即沒有有關贖回或歸還相應股份的協議,並且他們承擔與這些股份相關的經濟風險。申請進入股份登記簿可以通過電子方式提交。 未明確聲明要為自家帳戶持有股票(指定代理人)的人,在最高不超過商業登記所列股本的3%上將作為擁有表決權的股東記錄在股份登記簿上。對於超過此登錄閾值的股份,如果有關指定代理人聲明所持有商業登記所列股本的0.5%或更多的股份的經濟權益人的名稱、地址、國籍和股份持有情況,則該指定代理人將作為擁有表決權的股東記錄在股份登記簿上。


 
董事會有權與被提名人就其通知義務進行協議,並在個別情況下允許對本條款第4段的規定進行例外。董事會可以取消股份登記簿上的登記,並具有追溯性,若該登記是基於虛假或誤導性資訊而進行的。董事會可以傾聽相關股東或被提名人。有關股東或被提名人應立即獲悉取消的消息。董事會應規范所有維護股份登記所需的指示,並可制定相應的法規或指南。董事會可以委託其職責。董事會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邀請函中公告參與和表決權相關的股份登記截止日期。股份0.01瑞士法郎(表決權股)(b類股份)的擁有權轉移或建立對其的使用權需要董事會批准。董事會可以因重大理由拒絕同意。重大理由被視為防止與公司競爭的收購方,或對此類公司擁有利益,僱用或以其他方式為此類公司工作的人士。董事會可以拒絕批准,而無需說明理由,如果董事會代表公司解決以公司、特定股東或第三方的名義購買股票,並確定該股票在批准申請時的實際價值。


 
此外,如果收購人未明確表示自己以自己的名義和賬戶收購了股份,並且沒有關於相應股份的贖回或退還的協議,以及他承擔與股份相關的經濟風險,則可以拒絕同意。如果B類股份是通過遺產、財產分割、婚姻財產法或執行來取得的,董事會只能在代表公司向收購人提供以實際價值收購B類股份的條件時拒絕批准申請。實際價值應與A類股的市場價值相關聯。


 
10. 審核年度報告,並就保留收益的分配以及特別是確定分紅進行決議; 6. the approval of the annual accounts and the resolution on the allocation of the retained earnings, and in particula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dividend; 7. 制定中期股息並批准需要的中期財務報表; 7.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interim dividend and the approval of the interim financial statements required therefor; 8. 有關法定資本公積償還的決議; 8. the passing of resolutions on the repayment of the statutory capital reserve; 9. 公司權益證券的撤牌; 9. the delisting of the Company's equity securities; 10. 解除董事會成員和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責任; 10. the discharge of the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11. 根據第21條章程批准董事會和執行委員會的報酬; 11. the approval of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of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according to Art. 21 of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nd 12. 根據法律或章程向股東大會保留事項的決議。 12. the adaption of resolutions on matters reserved to the general meeting by law or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ticle 8 – 召集和議程 Article 8 – Convocation and Agenda The annual general meeting takes place every year within six months of the end of the financial year, an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s are convened as and when required. The convocation to the general meeting shall be made by letter or electronic data transmission (incl. email) to the shareholders, usufructuaries and nominees or by way of announcement in the Swiss Commercial Gazette at least 20 days prior to the date of the meeting. The general meeting is conven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r, where necessary, by the statutory auditors. The liquidators and the representatives of bond creditors also have the right to convene general meetings. The convocation of an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may also be requested in writing, indicating the agenda items and the proposals and, in case of elections, the names of the


 
在提名董事候選人的會議中,持有至少5%的股本或表決權的一位或多位股東可以要求在議程上列出一項事項。持有不少於0.5%的股本或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要求將某一事項列入議程。此類要求必須在會議前至少60天以書面方式提出,並指明議程事項和提案。召開會議的通知應包括:1. 一般會議的日期、開始時間、類型和地點; 2. 議程事項; 3. 董事會的動議及簡短理由; 4. 如適用,與簡短理由一起提出的股東動議; 5. 獨立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最遲在常年大會之前的20天,應電子方式向股東提供年度報告、薪酬報告和任何會計師報告供檢視。如果這些文件無法通過電子方式獲得,任何股東都可以要求及時將這些文件的副本寄給他。不得就未得到妥善通知的議程事項進行投票; 例外情況包括根據股東的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進行特別審計和在股東要求下任命審計師的動議。


 
提出议案与未通过决议的议题无需事先通知。对已经通知的议程项目提出动议并讨论无须提前通知。


 
每名股東可以自行代表其股份參加股東大會,或由(i)一位不需要成為股東的第三方代表,以書面授權為基礏,(ii)其法定代表人,或(iii)獨立投票代表代表。 董事會確定授權和指示的要求並可以頒布相關規則。 每年股東大會選舉一位獨立的投票代表。 任期將於下一次常年股東大會結束時結束。 可以再次進行選舉。 如果公司沒有經股東大會選出獨立的投票代表,董事會將指定獨立的投票代表參加下次股東大會。 除非法律或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股東大會以代表的股票多數進行表決和選舉,排除棄權和空白無效票。 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主席將有一票否決。 股東大會主席確定投票程序(包括公開票投、秘密票投、書面投票或電子投票)。 主席可以隨時決定重複一個決議或選舉,如果他/她認為投票有疑問。 然後將被視為未執行的決議或選舉。


 
董事會的決議需要至少兩成代表的票數及代表的股份名義值的多數,才能通過: 1. 公司業務目的的任何修改; 2. 股權股票的任何創設或取消; 3. 股份合併; 4. 限制股份轉讓性質以及對此類限制的任何修改或取消; 5. 有條件增資或引入一個資本預算; 6. 通過自有資本增加,資本投入,或以公司債務抵銷方式增資,以及提供特殊優惠; 7. 改變股本貨幣; 8. 將持份證替換成股份; 9. 就海外舉行董事會的條款在公司章程中進行規定; 10. 在董事會引入主席的支配投票權; 11. 限制或取消認購權; 12. 改變公司的註冊處所; 13. 公司的解散; 14. 取消股份的退市;以及


 
15. eingeführt wird eine gesetzliche Schiedsklausel. 15. die Einführung einer gesetzlichen Schiedsklausel. Die Beschlussfassung über Fusionen, Spaltungen und Umwandlungen richtet sich nach den Bestimmungen des Fusionsgesetzes. Die Anpassung von Beschlüssen über Fusionen, Aufspaltungen und Umwandlungen erfolgt gemäß den Bestimmungen des Schweizer Fusionsgesetzes. Statutenbestimmungen, die für die Annahme bestimmter Beschlüsse größere Mehrheiten als die vom Gesetz vorgeschriebenen erfordern, können nur mit der vorgeschlagenen Mehrheit angenommen werden. b. Verwaltungsrat b. Board of Directors Artikel 13 – Wahl und Zusammensetzung Artikel 13 – Ernennung und Struktur Der Verwaltungsrat des Unternehmens besteht aus mindestens drei Mitgliedern. Die Mitglieder des Verwaltungsrats, der Vorsitzende bzw. die Co-Vorsitzenden und die Mitglieder des Nominierungs- und Vergütungsausschusses werden jeweils von der Generalversammlung einzelnd für die Amtszeit von einem Jahr gewählt, die nach Abschluss der nächsten ordentlichen Generalversammlung endet. Eine Wiederwahl ist möglich. Wenn das Amt des Vorsitzenden vakant wird, ernennt der Verwaltungsrat aus seiner Mitte einen neuen Vorsitzenden für die verbleibende Amtszeit. Wenn das Amt eines Co-Vorsitzenden vakant wird, fungiert der andere Co-Vorsitzende als alleiniger Vorsitzender für die verbleibende Amtszeit. Ausnahme bilden die Wahl des Vorsitzenden bzw. der Co-Vorsitzenden und der Mitglieder des Nominierungs- und Vergütungsausschusses durch die Generalversammlung, der Verwaltungsrat konstituiert sich selbstständig. Der Verwaltungsrat kann bei Bedarf einen oder mehrere Vizevorsitzende, Delegierte sowie einen Sekretär wählen, der kein Mitglied des Verwaltungsrates sein muss. Jeder Co-Vorsitzende kann nach außen hin alle Befugnisse eines Vorsitzenden ausüben und die Gesellschaft wie ein Vorsitzender unter dem Titel Co-Vorsitzender vertreten.


 
董事長或聯席主席的職責應在公司的組織規定中加以規定。否則,聯席主席就執行其職責達成協議。與投票權或財產權相關的不同股份類別存在時,每個股份類別的股東有權在董事會上透過一名成員代表。董事會采取必要的措施。發生在公司利益下的所有支出,董事會成員有權獲得全部費用的補償。如果未得到保險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將盡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公司資產中賠償現任和前任董事會成員、執行委員會以及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和管理員,使其免受所有已威脅、進行中或已完成的訴訟、訴訟程序或調查 - 無論是民事、刑事、行政還是調查性的 - 的影響,以及他們或他們的繼承人、執行人或管理員可能因實際行動、同意或遺漏,或關於其責任或被指控的職責的實際或被指控的行動的結果而導致的或將發生或遭受的所有成本、費用、損失、損害和花費。


 
當董事會的成員或執行委員會的一員,是或曾是其他法人公司、合夥公司、合資企業、信托或其他公司的委託人時,因而有可能已經、正在或將來可能產生的任何索賠,若這個賠償不涵蓋一個經得起上訴、被證明犯有當董事會的成員或執行委員會的一員的法定職責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的最終判決或法院或有權管轄的政府或行政當局的判決,對這樣的情況不予召回責任。董事會可能會向現役和前任的董事會成員和執行委員會成員預先支付以上一條款規定可賠償的費用和開支,只要這些費用未涉及保險範圍或由第三方預先支付。然而,如果其中任何人被判定,無需上訴的最終判決或法院或有權管轄的政府或行政當局裁定,被證明作為董事會成員或執行委員會的成員故意或重大過失地違反他的法定職責,公司可以收回這些預付費用。


 
18位董事會成員由董事長或負責的聯席主席召集,而在他/她阻礙下,則由副主席或其他聯席主席召集。董事會的每位成員均可在指明理由的情況下要求董事長或負責的聯席主席立即召開會議並無需耽擱。除非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董事會的決議以投票表決的多數通過。董事長或負責的聯席主席將具有一票否決權。決議也可以書面通過或通過電子數據傳輸(包括電子郵件)進行,如果沒有成員要求進行口頭討論。在通過電子方式進行決議時,無需簽名。會議和決議應記錄在會議記錄中,由董事長或負責的聯席主席以及書記員簽署。董事會將在組織章程中規定出席人數,決議的通過以及管理的細節。第16條 - 信息和檢查權每位董事會成員均可要求有關公司所有事務的信息。在會議上,所有董事會成員和執行委員會成員都有提供信息的義務。在會議之外,每位成員都可以向負責管理的人員請求有關業務的信息,並在董事長或負責的聯席主席的授權下,也可以請求有關單獨交易的信息。


 
就滿足一項責任而言,每位成員均可向主席或分別向負責的聯席主席提出要求,讓其瀏覽書籍和檔案。 若主席或負責的聯席主席拒絕提供資訊、聽證或檢閱的請求,董事會將對此進行決議。 董事會的規定和決議,擴大董事會成員的信息和檢查權利的,應保留。 Verwaltungsrat可以就未經法律、組織章程或組織規定轉移或保留給股東大會或其他公司機構的所有事項進行決議。 董事會具有以下不可轉移和不可撤銷的職責: 1.公司的整體管理和發布所有必要指令; 2.確定公司的組織架構; 3.組織公司的會計、財務控制和財務規劃系統; 4.任命和解雇負責管理和代表公司的人員; 5.全面監督負責管理的人員,特別是就遵守法律、章程、運營規則和指令的情況而言; 6.編制年度和管理報告、報酬報告,為股東大會做準備並執行其決議;


 
20 7. 提交破產保護申請並在公司超過負債情況時通知法院。 董事會可以將其決議的準備和執行或交易監督分配給委員會或單個成員。 它應確保向其成員進行適當的報告。 第18條–管理和代表權的委派 董事會可以根據組織規定將公司的管理完全或部分委派給單個成員或第三方。 組織章程應規範公司的管理,確定此目的所需的辦事處,定義其職責,特別是規範報告。 如果公司業務的管理未被委派,則由董事會的所有成員負責。 第19條–提名和報酬委員會 提名和報酬委員會應由董事會至少三名成員組成。 提名和報酬委員會的成員將由股東大會分別選出並每年選出。 任期在完成下一次常年股東大會後結束。 可以重新選舉。 如有空缺,董事會可以從其成員中選出代理成員,其任期延長至完成下一次常年股東大會。


 
董事會應任命提名和報酬委員會主席。提名和報酬委員會有以下的職責和權限: 1. 準備並定期審查與報酬相關的報酬制度和績效準則; 2. 定期審查其實施情況,並就此提交相關動議和建議給董事會;以及 3. 準備關於董事會成員和執行委員會成員的報酬的所有相關決議,並就此向董事會提交相關動議和建議。 提名和報酬委員會的組織、運作和報告應由董事會在規例中加以規定,並且可能成為組織規範的一部分。 董事會可以將進一步的任務交由提名和報酬委員會。 第20條 - 董事會和執行委員會報酬的一般原則 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可能由固定和變量的報酬要素組成。總報酬將考慮收件人的職位和責任水平。 執行委員會成員的報酬可能由固定和變量的報酬要素組成。固定報酬包括基本工資和其他報酬要素。變量報酬可能考慮特定績效目標的達成。總報酬將考慮收件人的職位和


 
在表彰員工的工作的目標可能包括個人目標、公司、集團或其中某些部分的目標,或與市場、其他公司或可比標杆相關的目標,並考慮接受方的職位和責任級別。董事會或根據委派,提名和薪酬委員會將確定績效目標的相對權重和各自的目標值。補償可以是現金、股票、期權或其他基於股份的工具或單位,或者以其他形式的福利支付。董事會或根據委派,提名和薪酬委員會將確定贈與、授予、行使、限制和沒收條件和期限。它們可能規定續期、加速或取消贈予和/或行使條件和期限,根據假定的目標達成支付或贈予補償,或在預先確定事件發生時(例如所有權變更或就業或委託協議終止),進行沒收。公司可以通過市場購買、自有庫存或使用有條件的股份資本或資本備用來取得所需的股份。補償可以由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支付。根據第21條 - 批准董事會和執行委員會的最高補償總額獲得年度股東大會的單獨批准,以如下方式分別解決董事會提案關於總補償金額的事項:


 
23 1. 董事會的任期為直至下次常年股東大會結束;以及 1. 董事會的任期為直至下次常年股東大會結束;以及 2. 執行委員會為即將到來的業務年度。 2. 執行委員會為即將到來的業務年度。 董事會可以將相應的最高總額分為固定及可變報酬的最高總額,並將相應提議分開提交給股東大會獨立批准。 董事會可以將相應的最高總額分為固定及可變報酬的最高總額,並將相應提議分開提交給股東大會獨立批准。 若股東大會拒絕批准,則董事會可以在同一次或後續股東大會上提交新提議,並且公司或其集團公司可以支付薪酬,但需經股東大會事後批准。 若股東大會拒絕批准,則董事會可以在同一次或後續股東大會上提交新提議,並且公司或其集團公司可以支付薪酬,但需經股東大會事後批准。 第22條 – 為執行委員會的補充金額 第22條 – 為執行委員會的補充金額 若股東大會已經批准的最高總額不足以支付一名或多名成為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人的報酬,而後者是在股東大會批准執行委員會報酬後該期限內成為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則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被授權在已批准的報酬期間支付給該成員補充金額。 若股東大會已經批准的最高總額不足以支付一名或多名成為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人的報酬,而後者是在股東大會批准執行委員會報酬後該期限內成為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則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被授權在已批准的報酬期間支付給該成員補充金額。 如果且在已批准的最高總額不足以支付在股東大會日期後晉升為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人員的報酬,該金額將在下一次股東大會上批准。 每個報酬期間的補充金額不得超過執行委員會上次已批准的最高總額的40%。


 
董事會核准業務領導層的總報酬不得超過最大總額。第23條-董事會及業務委員會之外的授權數量。董事會成員或業務委員會在其他具有經濟目的的公司中擔任類似職能的授權數目受限制:1. 對於董事會成員,最多15個授權,其中不得超過5個在上市公司;2. 對於業務委員會成員,在上市公司最多2個授權。屬於同一集團的不同法律實體擔任或為同一集團工作的授權被視為一個授權。由公司或其集團公司指示董事會成員或業務委員會在On集團之外的其他擁有經濟目的公司中擔任類似職能的授權不受上述限制。董事會成員或業務委員會在協會、慈善機構、家族信託和基金會、信託和員工福祉基金會等沒有經濟目的的類似職能授與不受上述限制。董事會成員或業務委員會擔任協會、慈善組織、家族信託和基金會、信託和員工福利基金會等具有經濟目的的其他公司的類似職能,需獲得On集團事先批准。


 
25 經董事會批准或如經授權,提名和酬金委員會批准。 董事會成員或執行委員會成員,在公司選舉時,或者通過接受在On集團之外的法人實體擔任職務時,不符合本條款的要求,應將其職務減至允許水平,直至多餘職務的普通辭職日期,但最晚應在該選舉或接受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此期間內他們仍然應以所有權利和義務成為董事會或執行委員會成員。 Article 24 – 合同涉及薪酬 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可以與董事會成員締結有關其薪酬的協議。 其期限和終止受任期和法律的約束。 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可以與執行委員會成員簽訂固定期限或無期限的雇傭協議。 固定期限協議的最長期限為一年。 可能會進行續約。 無期限的協議應具有最長十二個月的通知期限。 如果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與董事會或執行委員會成員在終止僱傭後達成非競爭協議,則對於此類非競爭協議支付的考慮不得按比例超過過去三個營業年度的報酬平均值。


 
第26條 - 貸款和信貸 董事會成員和執行委員會可以獲得最多100萬瑞士法郎的貸款和信貸,並且只能在市場慣例條件下獲得。 Artikel 26 - 退休福利 公司或其控制的公司可以向董事會成員和執行委員會提供超出職業福利計劃的退休福利,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或執行委員會成員上次支付的年薪。 C. 會計師 第27條 - 審計 每年,股東大會選舉一家符合《審計監督法》(隨時修改的)規定的國家監督的審計公司作為一年的審計師,直至下次常規股東大會結束。可以重新選舉。 法定審計人擁有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力和義務。 IV. 財務報告和利潤分配 第28條 - 企業年度和財務報表 會計年度由董事會確定。 財務報表根據適用的法律要求和適用的會計標準編製。


 
第27條 - 法定預備金和利潤分配 第29條 - 預備金和利潤分配 股東大會將根據適用法律的規定,決定賬面上所顯示的利潤的分配。 除了法定儲備金外,股東大會還可以創建其他儲備金。 未在支付日期起算的五年內收取的股息將歸公司所有。 第30條 - 解散和清算 第30條 - 解散和清算 公司的解散可以通過股東大會的決議來實現,應簽署公證文書。 除非股東大會的決議將清算指定給其他人,否則由董事會執行清算。按照CO第742條及其後續規定進行清算。 在還清債務後,已解散公司的資產將按照已付金額的比例分配給股東。 V.通知 V. 通知 第31條 - 通知和公告 應通知股東的消息通過信件或電子郵件發送到股份登記中記錄的地址,或發送到公司通知的最後一個地址,或通過在瑞士商業公報刊登。 公司的官方刊登媒介將是瑞士商業公報。


 
董事會第28條 - 物業換股和物業收購 公司於2020年1月20日進行增資,根據2020年1月20日有關物業換股和物業收購的協議,從Thilo Brunner(Zurich的Hemberg地區)和Jörg Mettler(在Niederlenz的Hemberg地區)收購Brunner Mettler GmbH(位於蘇黎世)每股1,000瑞士法郎的所有股份,總值至少為929,660瑞士法郎,以及支付926,000瑞士法郎現金。為此,貢獻者共收到366股公司每股10瑞士法郎的新注冊股份。 * * * * * 英文版章程為德文原文的翻譯,並不具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