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2.1
根據《薩班斯 - 意法案》第906條規定採用的18 U.S.C.第1350條規定,我,VeriSign,Inc.(以下簡稱「公司」)的首席執行官D. James Bidzos在此證明,據我所知:
18 U.S.C. 1350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款》)
我,Ben Wirzba,南博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總裁和首席執行官, 特此證明: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採用的《美國法典》第18節,就公司在2024年9月30日至報告期結束時向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報告」)提交的表格 6-K ,我特此證明: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款的要求;和 |
2. | 本報告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務操作。 |
日期:2024年11月8日
/s/ Ben Wirzba |
Ben Wirzba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