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aroc-20240930xex31d1.htm EX-31.1

展覽品 31.1

證明書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規定

我,D. Bradley Childers,證明:

1.我已審閱Archrock, Inc.的第十張表格10-Q季度報告;

2.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3.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4.申報人的其他認證行政人員和我負責制定和維護申報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定義)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定義)為申報人建立。我們已:

a.我們在監督下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有關申報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知會,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b.我們設計或在監督下導致設計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提供合理保證,以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從而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以滿足外部的需求。

c.評估了申報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對該評估基礎上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末。

d.在此報告中揭示本登記申報者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申報者的第四財政季度)披露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影響的任何變化。

5.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商的另一名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商的審計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具有相等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缺點,可能會對登記公司的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造成不利影響;並且所有板塊。

b.任何涉及到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的欺詐行為,不論其是否涉及重要事項。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由:

/s/ D. Bradley Childers

名稱:  D. Bradley Childers

標題:     主席兼行政總裁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