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证明
《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黛安娜·布雷纳德,证明:
(a) 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造成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该公司内的其他人员在准备这份报告的期间内向我们披露,尤其是在披露这份报告的期间内;
(b) 设计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造成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根据普遍公认的财务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提供财务报表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证;
我们对申报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的结果,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作出了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报告期内发生的影响或有可能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的内部控制变化;
(a)所有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的情况,并有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负面影响;
(b)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任何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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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
/s/ Diana Brain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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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a Brain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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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和董事 签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