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1.2
认证
我,Leiv Lea,Corvus Pharmaceuticals,Inc.的首席财务官,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Corvus Pharmaceuticals,Inc.的这份第 10-Q表格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在所涉及期间陈述的内容是真实、准确、不含任何虚假陈述,并且没有撇下重要事实陈述,其陈述在所处原有环境下不会产生误导作用;
3.基于我的了解,该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上述报告期间所呈现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的所有实质方面都是公正、准确且充分体现的;
4.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报告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控制的财务报告(根据交易所法规第13a-15(f)和15d-15(f)定义),并已经:
(a) 设计或监督该揭示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关于登记者(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部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或监督该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以提供合理的保证,以符合通用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c) 评估了登记者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种评估呈现了我们关于揭示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 并
(d) 披露了本报告期间内发生的登记者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任何变化(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登记者的第四个财务季度),这些变化对登记者内部财务报告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有可能对登记者的内部财务报告产生实质性影响; 并
5. 根据我们对基本财务报表的最新评估,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 在内部控制过程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会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并且
(b) 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者内部财务控制中拥有重要作用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属实。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作者: | /s/ Leiv Lea |
| 名称: | Leiv Lea |
| 标题: | 首席财务官 |
| | 首席财务和会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