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展覽 31.2
根據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所法》第13a-14(a) / 第15d-14(a)條的規定,信安金融主要財務官的認證
我,Vineet Agarwal,證明:
1.我已審閱Korro Bio, Inc.(「註冊人」)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10-Q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需要披露的重要事實,以致於所述內容在發佈時,在所述情況下不會誤導關於本報告所涵蓋的時期;
3.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全面準確呈現了註冊者截至本報告期間以及其中闡明的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我們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13a-15(e)和15d-15(e)規定)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法》13a-15(f)和15d-15(f)規定);
a.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評估了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並根據這些評估,就根據本報告涵蓋期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的結論;
d.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發生的有關注冊人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已經或者可能會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且
5.登記者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登記者的核數師和登記者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類似職能的人)披露:
a.我們披露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運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涉及具有內部財務報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我們都已在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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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eet Agarw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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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eet Agarw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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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財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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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 |
日期: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