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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1.1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款

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34-46427号公告

 

 

我,马克·埃马尔法布,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迪亚迪国际公司的这份季度10-Q表格;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以使根据制作这些表述的情况,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陈述;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报告的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件和程序(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件(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以供注册人使用:
     
  a.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尤其是该期间内被其他实体知悉;
  b.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在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外部目的下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保证;
  c. 我们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评估基于报告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结论;
  d. 在注册人的最近财政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政季度)披露本报告期间发生的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的可能性;

 

  5. 注册机构的其他核实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机构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 我们披露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 涉及具有内部财务报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我们都已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进行披露;

 

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作者: /s/   Mark A. Emalfarb
   
姓名: 马克·埃马尔法布
职位: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