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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31.2

信安金融財務主管的證書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款

我,Robert Bertz,證明:

1.
我已審核了Marin Software Incorporated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
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3.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4.
本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e)條和15d-15(e)條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第13a-15(f)條和15d-15(f)條所定義),並對本公司進行:
a)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實體在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向我們披露有關本註冊人及其合並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
根據此次評估,我們對報告期結束時的申報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評估,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申報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結論。
d)
在本報告中公開註冊人的最近財務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為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所發生的影響公司財務內部控制的內部控制變化,並且該變化具有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
5.
本公司其他認證負責人和我已根據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向本公司的審計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披露了這方面的信息: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商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b)
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By:

 

/s/ Robert Bertz

 

 

 

 

Robert Bertz

 

 

 

 

財務長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