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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31.2

证明

《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达伦·米特,证明:

1.
我已审核过单一基因组系统公司的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者遗漏重要事实,也未省略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所作陈述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会误导,涵盖本报告期间;

3.
根据我的了解,包括在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呈现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中涉及的期间;

4.
我和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报告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证券交易法规则15d-15(e)》所定义)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证券交易法规则15d-15(f)》所定义),并已: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控件并进行监督,以确保包括其合并子公司在内的与注册者有关的重要信息由其他实体在此报告准备期间告知我们;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控件并进行监督,以合理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依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

我们评估了注册者的控件,并根据该评估,在此报告期结束时呈现了我们关于控件有效性的结论;

我们在此报告中公开了在注册者最近的财季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者的第四财季),对注册者的内部控件进行了任何更改,这些更改对注册者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可能对其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5.
我们与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们的最新的内部控制评估结果;

在设计或操作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的所有与财务报告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有合理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

 

(b)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报告公司内部财务控制方面起重要作用的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通过:

/s/ Dalen Meeter

Dalen Meeter

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