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展品31.1
證明
《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曹興娟(簡稱Jane),博士,證明如下:
1.我已經審核了CeriBell,Inc.的這份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需要披露的重要事實,以致於所述內容在發佈時,在所述情況下不會誤導關於本報告所涵蓋的時期;
3.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全面準確呈現了註冊者截至本報告期間以及其中闡明的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註冊機構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機構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定義),並且已經:
(a)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評估了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此評估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有關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該結論基於此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的結論。
(c)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控制內部報告的任何變化(即在年報的情況下,採取了至關重要的或有可能重大影響註冊人內部報告控制的步驟);和
5.註冊人的其他證明主管和我已經披露了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所有內部控制設計或運行中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或弱點有可能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a)所有設計或操作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涉及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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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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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曹興娟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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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興娟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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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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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s/ Ian Le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