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证明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条。
我,Linda F. Powers,证明:
(1)我已审阅了北西生物疗法公司的这份十号表格季度报告;
(2)基于我的知识,该报表中没有任何虚假陈述,或者因忽略必要事实而导致的被认为是误导性的陈述,而这些陈述是在制作该报告的情况下考虑到的;
(3)基于我的了解,包括该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以上款项在本季度内正常反映出申报人的资产、负债和现金流;
(4)我负责建立和维护交易所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交易所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基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为注册人做好:
(a)已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的监督下应交由他人进行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这些实体本季度期内应予披露的与该公司(包括其合并的子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已被其他人当先告知我;
(b)设计了这些内部控制措施,或在我的监督下导致这些内部控制措施的设计,以便按照通用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期末。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商在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已经发生的影响或有可能对注册商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变化;
(5) 根据我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我已向注册会计师和董事会审议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过。
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他们合理地认为可能对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有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
并且涉及对注册商内部控制有重大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属于实质性的。
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 通过: | 琳达·F·鲍尔斯 | |
| | 姓名: | Linda F. Powers |
| | 标题: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 | | 主要执行官 |
| | | 首席财务和会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