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录32.2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长官认证
根据美国法典第1350条的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纳,
我,PubMatic, Inc.(以下简称“公司”的首席财务长史蒂芬·潘泰利克,特此根据美国法典第1350条,依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纳,证明据我所知:
(1)截至2024年9月30日结束的公司第三季度10-Q表格(以下简称“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条或第15(d)条的要求;并且
(2)报告中所含资讯正确全面地呈现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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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 作者: /s/ 史蒂芬·潘特利克 |
| 史蒂文·潘特力克 |
| 财务长 |
|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负责人) |
前述的认证文件并非根据1934年修订之证券交易法(即「交易所法」)的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并且不应被纳入PubMatic公司根据1933年修订之证券法或交易所法的任何申报文件中,无论此类申报文件于此之前或之后进行,并不考虑任何申报文件中的一般纳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