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錄32.2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長官認證
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的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
我,PubMatic, Inc.(以下簡稱“公司”的首席財務長史蒂芬·潘泰利克,特此根據美國法典第1350條,依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證明據我所知:
(1)截至2024年9月30日結束的公司第三季度10-Q表格(以下簡稱“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條或第15(d)條的要求;並且
(2)報告中所含資訊正確全面地呈現了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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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 作者: /s/ 史蒂芬·潘特利克 |
| 史蒂文·潘特力克 |
| 財務長 |
| (信安金融主要財務負責人) |
前述的認證文件並非根據1934年修訂之證券交易法(即「交易所法」)的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並且不應被納入PubMatic公司根據1933年修訂之證券法或交易所法的任何申報文件中,無論此類申報文件於此之前或之後進行,並不考慮任何申報文件中的一般納入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