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2
證明
《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通過的其他規定
我,Timothy J. Murphy,證明:
(a) 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造成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有關公司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該公司內的其他人員在準備這份報告的期間內向我們披露,尤其是在披露這份報告的期間內;
(b) 設計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造成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根據普遍公認的財務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財務報表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證;
(c) 評估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樣的評估,對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我們的結論,作爲本報告涵蓋的期間結束時基於這樣的評估;並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報告期內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實質性影響或可能有實質性影響的任何變化(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報告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
(a)所有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的情況,並有可能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負面影響;
(b)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公司內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任何欺詐行爲,不論其是否重大。
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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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
/s/ Timothy J. Murp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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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thy J. Murp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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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財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