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31.1
我,Keith D. Phillips,证明:
1.我已审阅Piedmont锂业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以下简称“公司”);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需要披露的重要事实,以致于所述内容在发布时,在所述情况下不会误导关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时期;
3.根据我所知,这份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以及报告期间所涉及的所有内容,都在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
4.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为公司服务并且做到:
(a)本人设计了此种披露控制和流程,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此种披露控制和流程的设计,以确保该公司及其合并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员向我们通报,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
(b)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设计以依据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可靠地报告财务情况和编制财务报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c)本人评估了本公司披露控制与流程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等评估说明了披露控制与流程的有效性截止到本报告涵盖期的结束;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最近财季期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以及
5.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向公司的审计师以及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了所有对财务信息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的实质性缺陷。
(a)所有设计或操作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缺陷,都有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角色的雇员的欺诈行为,不论是否实质性的欺诈,均已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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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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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 /s/ Keith D. Phillips | |
姓名: | Keith D. Phillips | |
标题: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签名:/s/ Ian Le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