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展品31.1
我,Keith D. Phillips,證明:
1.我已審閱Piedmont鋰業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以下簡稱「公司」);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需要披露的重要事實,以致於所述內容在發佈時,在所述情況下不會誤導關於本報告所涵蓋的時期;
3.根據我所知,這份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財務信息,以及報告期間所涉及的所有內容,都在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
4.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法》規則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爲公司服務並且做到:
(a)本人設計了此種披露控制和流程,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此種披露控制和流程的設計,以確保該公司及其合併公司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通報,尤其是在準備本報告期間;
(b)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以依據普遍公認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可靠地報告財務情況和編制財務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c)本人評估了本公司披露控制與流程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等評估說明了披露控制與流程的有效性截止到本報告涵蓋期的結束;
(d)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最近財季期間發生的、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公司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以及
5.根據我們最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向公司的核數師以及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所有對財務信息的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的實質性缺陷。
(a)所有設計或操作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都有可能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具有重要角色的僱員的欺詐行爲,不論是否實質性的欺詐,均已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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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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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 /s/ Keith D. Phillips | |
姓名: | Keith D. Phillips | |
標題: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簽名:/s/ Ian Le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