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证明
《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的其他规定
我,Sean E. Brynjelsen,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Eton Pharmaceuticals, Inc.的这份Form 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未能在制订陈述时必需的重大事实,并且在所涉及期间,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没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表现了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截至本报告中呈现的期间。
4.我们和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和内部控制过财务报告(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
(a)设计或指导下属设计了能够合理解决内部控制缺陷和财务报告操作不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这些缺陷和操作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b)设计或指导下属设计了内部控制过财务报告,以便按照通用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有关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呈现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期末。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最近财年的本季度内部控制制度的任何变更(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公司的第四财季),这些变更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产生了或者可能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5.注册商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经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披露,向注册商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 (或执行等效职能人员):
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他们合理地认为可能对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有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
并且涉及对注册商内部控制有重大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属于实质性的。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By: |
肖恩·E·内尔森 |
肖恩·E·内尔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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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