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ex31-1.htm

 

附件31.1

 

认证

 

我,李旭东,证明:

 

1. 我已审阅香港元控股集团的此季度报告,表格为10-Q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陈述或遗漏陈述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在制作此报告时的情况下,所做的陈述在涉及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不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本报告所阐述的这些期间内,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的各个方面公正地呈现了注册公司全部实质情况;

 

4. 注册人其他的证明官及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且已:

 

(a)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这些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通过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对我们知晓,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内部控制以确保财务 报告,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这类内部控制,以提供合理的保证 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为外部目的准备基本报表,符合 公认的会计原则

 

(c) 评估了registrant的披露控制和措施,并根据该评估在本报告中介绍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措施的有效性的结论,基于这份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的末尾;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财务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务季度)发生的对注册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注册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

 

5. 登记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最近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向登记人的审计员和董事会董事会的申报委员会(或执行等同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a) 所有重大的缺陷和实质性的弱点 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控件的运作中,合理可能对注册人 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b) 所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大小。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由: /s/ 李旭东
    李旭东
    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和会计官以及正式授权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