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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斯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的認證

我,Gerrit Marx,證明:

1.我已審閱凱斯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登記者)的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關於所涉事實的關鍵事實,使得在做出該等陳述時的情況下,不會對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產生誤導性;且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就在本報告所呈現的期間,全面而準確地呈現了本登記者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

4. 其他負責簽署的主管和我負責設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和程序(交易所法案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交易所法案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以供申報人使用,並已:

a. 設計此類揭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此類揭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登記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由該實體內的其他人員向我們通報,尤其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

b.    我們根據監督下,設計了內部控制以合乎普遍會計原則,為對外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提供合理的保證;

c. 評估申報人的披露控制程序效力,並在本報告中展示我們對披露控制程序效力的結論,根據該評估截至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時;以及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發生在最近的財務年度季度期間(對於年度報告而言,為申報人的第四財務年度季度)導致對申報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有實質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實質影響的申報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任何變動;和

5. 其他負責簽署的主管和我已根據最近的內部財務報告評估向申報人的審計師和申報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其他執行相等功能的人)進行披露:

a. 所有板塊中重要的不足和內部財務報告設計或操作上的重大缺陷,如果有可能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以及

b. 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的重要角色的任何欺詐行為,無論其是否重要。


2024年11月12日凱斯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s/ GERRIt MARX
Gerrit Marx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