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展覽31.1
根據《主要執行官認證文件》
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下的第13a-14(a)和第15d-14(a)條例,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302節所採用的
我,丹尼爾·奧康奈爾,證明:
1.我已審查過Acumen Pharmaceuticals, Inc.的本第10-Q表格;
2.根據我的知識,此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在制定這些陳述時,以此種情況,基於期間所涵蓋的陳述不具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包括在本報告中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所有控制項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均在所有重要方面合理呈現了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
4.本公司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給予注冊人,並已經:
(a)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實體在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向我們披露有關本註冊人及其合並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廣泛接受的會計原則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為外部用途準備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根據該評估報告,在本報告期限內,對於申報者披露的控制和程序的效力進行了評估,並就此發表了我們的結論;
(d)在本報告中披露,如果發生了會對重要地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影響報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則必須在報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報告人的第四財政季度)進行披露;
5.根據我們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本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公司的稽核師及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進行了公開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性缺陷,如果有可能對登記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任何欺詐行為,無論是否重要,只要涉及在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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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由: | /s/ 丹尼爾·奧康奈爾 |
| | 丹尼爾·奧康奈爾 |
| |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