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innovative_ex32-2.htm EXHIBIT 32.2

 

附件32.2

 

证明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做法,18 U.S.C.第1350节说明: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鉴于创新眼镜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结束的Form 10-Q季度报告,已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本人奥斯瓦尔德·盖尔,该公司的联席首席财务官,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美国法典§1350条款,证明: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订版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和

 

  2. 据我所知,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截至报告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4年11月12日 By: /s/ 奥斯瓦尔德·盖尔
    奥斯瓦尔德·盖尔
    联合首席财务官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